廣西“136號文”:增量0.131~0.36元/kWh,存量0.34~0.4207元/kWh(征求意見)
11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公開征求意見,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存量項目
(1)全容量投產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
①機制電量。銜接現行具有保障性質的相關電量規模政策,100%上網電量納入機制電量。新能源項目在規模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鼓勵新能源項目通過設備更新改造升級等方式提升競爭力,主動參與市場競爭。
②機制電價。參考廣西現行平均燃煤發電基準價0.4207元/千瓦時(含稅,下同)執行。
③執行期限。參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等文件規定,納入機制的項目達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或項目投產滿20年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廣西陸上風電屬于四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6000小時,光伏發電屬于三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22000小時。原國家批復文件中明確項目利用小時數或運行年限的,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2)已進入電力市場的新能源項目:為做好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與廣西電力市場交易政策的有效銜接,對已進入電力市場的新能源項目實行過渡政策。
①機制電量。2025年已進入電力市場的平價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的56%納入機制電量,補貼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不納入機制電量。新能源項目在規模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過渡期政策的電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②機制電價。適當銜接2025年廣西電力市場電能量交易價格,暫定為0.34元/千瓦時。
③執行期限。結合廣西新能源項目和電力市場發展等有關情況,過渡期暫定為3年,視實際情況調整。
增量項目
(1)機制電量。首次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適當銜接2024年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按照全區增量新能源項目年度預測上網電量的30%確定。
后續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在每年競價公告前另行明確。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可適當低于其全部發電量,暫定不超過其全部上網電量的80%,通過競價方式確定是否進入機制執行范圍。
為確保競爭有效,機制電量申報總規模與核定總規模比率原則上不低于1.2,否則相應調減核定機制電量規模直至滿足比率要求。
(2)機制電價。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首次增量新能源項目競價上限暫定為0.36元/千瓦時,競價下限暫定為0.131元/千瓦時。
后續年度競價上下限水平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在每年競價公告前另行明確。競價上限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設定競價下限。
(3)執行期限。入選的增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為12年,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執行期限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新能源項目通過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
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原則上以入選時間為執行起始時間。入選時未投產的項目,以項目申報的投產時間為執行起始時間;如實際投產時間晚于申報投產時間,實際投產前覆蓋機制電量自動失效,執行期限不順延;如實際投產時間晚于申報投產時間超過6個月,當次入選結果作廢,且3年內不得參與競價。在桂能源企業要加強項目管理,避免延期投產的情況出現。
征求意見稿還對特殊項目做了規定:2025年6月1日以前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供電區域內新能源項目,在具備條件后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為有效銜接廣西電力現貨市場和南方區域電力市場,暫定廣西電力現貨市場申報上限為0.75元/千瓦時、申報下限為0元/千瓦時,出清上限為1.125元/千瓦時、出清下限為0元/千瓦時。后續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適當放寬現貨市場限價,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限考慮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水平等因素確定,申報價格下限考慮新能源在電力市場外可獲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確定,具體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適時調整。
為妥善銜接現行電力市場政策,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投產的增量新能源項目,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2025年電力市場交易有關政策執行。
取消新能源強制配置儲能要求,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新建新能源項目核準、并網、上網等的前置條件,2025年6月1日以前全容量并網的新能源項目按照原建設方案要求執行,2025年6月1日起全容量并網的新能源項目不再要求強制配置儲能。
公告如下:
